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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56节 服丧两周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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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庶子不祭祀父庙,因为父庙由嫡长子主祭。在亲属之中,为父母的丧服最重,为祖、曾祖、高祖的丧服就逐代减轻,为旁系亲属的丧服也依照亲疏递减,为男性和为女性的丧服也有区别,这就是制定丧服轻重的基本道理。

    凡是穿徒从丧父的人,如果所从的人已经不在,就可以停止不穿。凡是因为亲属关系而跟从为之服丧的人,尽管所从的人已经不在,还应该为之服丧,因为亲属关系仍然存在。如果妾跟随主妇一道被丈夫休弃,就不再为主妇之子服丧。天子、诸侯的太子虽然身份高贵,但也并不因此而降低为自己岳父岳母服丧的规格。天子、诸侯的太子为自己的妻服丧,规格和大夫的嫡子为自己的妻相同,都是齐衰,不用拿着居丧的棒一年。

    父亲生前的爵位是士,而他的儿子现在贵为天子或诸侯的祭礼规格来祭祀他的父亲,但代替亡夫接受祭祀的尸却必须仍穿士服。反过来,父亲生前贵为天子或诸侯,而儿子今天却沦落为士,那就应该用士礼来祭祀他的父亲,而代替亡父接受祭祀的尸也只能穿士服。作为媳妇,在为公婆服丧期间被丈夫休弃,因为恩断义绝,所以也就不再继续为公婆服丧。

    如果是为娘家的父母服丧,有下列几种情况:如果是在练祭之前被丈夫休弃,那就应该和自己的娘家兄弟一样服丧三年;如果是在练祭之后被丈夫休弃,因为本应服的为期一年的丧服已经服满,就不须要再为父母服丧;如果是在练祭之前又被丈夫召回,那就按照常规为父母服为期一年的丧服;如果是在练祭之后才被丈夫召回,那就要像未出嫁的闺女那样,为父母服丧三年。

    服丧两周年,就算三年。服丧一周年,就算两年。服丧九个月或七个月,就算三个季节。服丧五个月,就算两个季节。服丧三个月,就是经历了一个季节。这是说服丧的长短和四季之气是相应的。死后一周年举行小祥之祭,二周年举行大祥之祭,这表示对于已故亲人的思念,礼数应当如此;在小祥之祭以后,男子可以除去头上的服丧头饰,妇人可以出去腰上的服丧服饰;在大祥之祭以后就可以完全出去丧服;这表示活着的人也要节制悲哀,顺乎天道。

    祭祀和除服二者虽然同时并举,但各有各的道理,切莫误会为举行二祥之祭就是为了除去丧服。如果孝子未能及时葬亲,是在三年以后菜举行埋葬,那也要按照规矩举行小祥、大祥之祭,而且小祥、大祥之祭要隔开,不可以放在同一个月,然后菜除去丧服。如果自己和死者是大功之亲而为之主持丧事,而死者尚留有遗婿及幼子这些服三年丧的亲属,那就要在为死者举行了二祥之祭以后才除去丧服。

    如果为朋友主持丧事,因为朋友不是亲属,只有同道的情谊,所以可以在虞祭、衬祭之后就除去丧服。对于士来说,如果妾为其生有儿子,就为她服细麻之丧,不然的话就不为她服丧。

    父亲在别的邦国做官,自己也生在他邦,由于路途遥远,从未在生前见到过在本国的祖父母、伯父和叔父、叔伯兄弟,等到这些亲属去世的噩耗传来时,已经过了丧期,在这种情况下,父亲应该丧期过后补行丧服,而自己就不可以不必了。如果本来是齐衰、大功之亲,因故降为小功、绍麻丧服的人,就应该追服丧服。作为臣子,应该为国君的父亲、母亲、嫡妻、长子服丧,但由于臣子出使他国,久留未归,等到臣子得到国君上述亲属凶讯时,国君本人早已除去丧服,在这种情况下,臣子就不再丧期过后补行丧服。

    如果国君出访久而未归,等到回国后才知道上述亲属凶讯,在这种情况下,国君要在丧期过后补行丧服,国君的随从之臣也要跟着在丧期过后补行丧服;至于其他臣子,在丧期之内就跟着服丧,过了丧期的就不再丧期过后补行丧服。国君在国外而臣在国内,国君虽然知道凶讯较晚,而留在国内的臣子就应该按照常规服丧。

    到了虞祭时,哀杖就不必带入寝室了;到了衬祭时,哀杖就不必带到堂上了。作为庶子而被立为嫡母的后嗣,如果嫡母去世,就不再为嫡母的娘家人服丧。五种丧服头上的饰物、腰间的饰物的递减,都是以递减五分之一为度。斩衰所用的杖,它的粗细和斩衰腰间的饰物相同;齐衰所用的杖,它的粗细和齐衰腰间的饰物相同。

    妾为丈夫的长子服丧时间,和嫡妻为长子服丧的年月相同,都是三年。小祥祭时的除去丧服,原则是先除重的,也就是男子先除头上的饰物,妇人先除腰上的饰物。先遭遇重丧,卒哭之后又遭遇轻丧,在把轻丧之服改换为重丧之服时,其原则是先改换轻的,也就是男子用轻丧的腰间饰物改变重丧的腰间饰物,妇人用轻丧的头上饰物改变重丧的头上饰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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